(2015)永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自园与洪勇、赵红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园,洪勇,赵红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王自园(曾用名王子园、王自愿),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仲嵩、韩珍珍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洪勇,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赵红梅,女,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永城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园与被告洪勇、赵红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自行解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园撤回对被告洪勇、赵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王自园负担。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洪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