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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终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坤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15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0年3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5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秀莲审 判 员  饶 刚代理审判员  季 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邱亮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