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4年5月19日因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辩护人蒋卫明,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蒋卫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凌晨1时许,在本县福应街道东方华庭17幢旁边,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泮光辉因债务纠纷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打伤被害人泮光辉,致使其左侧第4、5、6肋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应光建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泮光辉陈述,证人王某乙、项某、李某、丁某、泮敏辉、王某丙、张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泮光辉、项某病历,接警单,仙居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前科查询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5月19日因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甲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缓刑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均经质证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导致本案案发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台仙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甲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拘役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海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