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春井与朱敏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井,朱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吴春井。被执行人朱敏华。吴春井与朱敏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240-0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常年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控本院查控的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