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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某某诈骗一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062号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60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朱某某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刑初字第0060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朱某某的罚金刑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