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823号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陈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将相关款项给付原告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