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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霞飞与张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飞,张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327号原告张霞飞。被告张桂花。本院受理原告张霞飞诉被告张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系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出具,张桂花以主管名义签字,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桂花系本案所涉贷款关系的一方主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霞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