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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闯诉被告辽中县天然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闯,辽中县天然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13号原告武闯,女,现住辽中县。被告辽中县天然气总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中心街便民巷4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海,系总经理。被告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腾飞街5号。被告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辽中县北一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白岫,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闯与被告辽中县天然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闯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武闯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