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刘景龙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刘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98号财富中心1-001室。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硕,该公司业务部经理。被申请人刘景龙,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申请人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人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