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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刘景龙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刘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98号财富中心1-001室。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硕,该公司业务部经理。被申请人刘景龙,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申请人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人菏泽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