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塘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曾惟威、邹玲与曾仕平、涂理君物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邹某,涂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初字第93号原告曾某某,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原告邹某,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湛、戴莉健,南昌市洪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涂某某,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告涂某某丈夫),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曾某某、邹某诉被告曾某某、涂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喻文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赣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喻 文 勇人民陪审员 罗 维 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