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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小华与王炳亮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炳亮,吴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炳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华。上诉人王炳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自2012年9月开始租住在瓯海区××街道至今,本案应由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称自己经常居住地为瓯海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户籍所在地为龙湾,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