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起亮抢劫罪,张起亮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1131号罪犯张起亮,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9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起亮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起亮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起亮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起亮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起亮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起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申请暂缓缴纳罚金的报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张起亮,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宁远县冷水镇新张家村9组,无业。1994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199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04年8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抢劫、抢夺罪,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971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以(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后于同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罪犯张起亮在个人的申请中写到:“案发时妻子已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长子在我服刑期间因无人管教也因触犯法律也在服刑,次子尚未成年,辍学在家与年迈的祖母靠种田维持生计,家里经济情况十分困难。”现该犯已符合减刑条件,特申请暂缓交纳罚金。岳阳监狱十二监区2015年2月26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