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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凤凰与陈夏琼与吴泽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陈凤凰,吴泽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代表人项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秀丽,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黎寿珠,该司职员。被告陈凤凰。被告吴泽亮。法定代理人陈夏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陈凤凰、吴泽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静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子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