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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与童治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童治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平。委托代理人:纪雪雄。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治明。上诉人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治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雪雄,被上诉人童治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治明向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双倍支付申请人2012年7月5日至2014年2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66500元。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第613号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26日至7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306元。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原告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童治明2013年2月26日至7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3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要点及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306元。事实和理由为:被上诉人于2012年7月5日在上诉人处工作,任职司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入职后,多次口头要求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上诉人认为,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上诉人童治明答辩要点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于2012年7月5日入职上诉人处,工作岗位为业务部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从2013年11月份起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购买了社保,被上诉人申请仲裁期限内的加班工资情况上诉人已足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前被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3705.75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4年2月21日。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3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上诉人上诉称其多次口头要求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上诉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上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上诉人已经书面通知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30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无理,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向科审 判 员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邱炜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卢雪丹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