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吴建群、王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文行赤,行长。被执行人吴建群,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带华,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建群、王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吴建群、王带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本金201421.67元、利息、罚息及逾期利息。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