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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70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物资沈阳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70号申请人中国某某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淑娟,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某某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某某工贸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阳市某某工贸中心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人李某某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李某某为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中国某某物资沈阳有限公司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延东审判员  战维家审判员  尹 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