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XX诉冯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90号原告:孙XX,女。被告:冯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孙XX未交纳。审判员 王小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