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杜美洪申请执行白虎、林碧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美洪,白虎,林碧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杜美洪,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白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被执行人:林碧容,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系白虎之妻。申请执行人杜美洪依据本院2014年11月20日制作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51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虎、林碧容偿还欠款162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三民初字第5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杜美洪债权金额16200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零元,未执行金额16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白虎、林碧容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三执字第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金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