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宋安宾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安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执字第167号罪犯宋安宾,原。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德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安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4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2009年11月、2012年5月,经本院裁定二次共减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假释,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于2015年5月20日对该犯进行了提讯,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宋安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安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属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安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安宾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宋安宾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一名自食其力、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