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蒋立腾、蒋保附、蒋立彦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9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肖栋,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德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蒋立腾,男,1960年6月7日出生,回族,茌平县。被执行人蒋保附,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回族,茌平县。被执行人蒋立彦,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蒋立腾、蒋保附、蒋立彦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被执行人蒋立腾、蒋保附、蒋立彦经查询各金融机构,没有有效可执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584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