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黎城县黎侯镇龙凤小区,潞安矿务局忻州宁武分矿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96年4月7日生,黎城县黎侯镇孟家庄村人,现住原籍,无业。李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5779.2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琳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