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言鼎与胡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言鼎,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言鼎,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敏,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言鼎与被执行人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言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胡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尹笔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