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委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厦门班班纸业有限公司与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班班纸业有限公司,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委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班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林瑞超。申请执行人厦门班班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叶志勇与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4)融执行字第221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并作出裁定拍卖上述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与(2014)××执行字第××号劳动争议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