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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济南长宏瑞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李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长宏瑞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长宏瑞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周 琨二〇一五年��月五日书记员 :段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