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枫诉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枫,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13号原告李枫,男,53岁。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枫与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枫负担。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