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民二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与担保物权纠纷其他民事特别程序[顺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民二担字第1号申请人潘智鹏,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杨小明,广东粤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毅勋,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潘智鹏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348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月利率为0.6%,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此外,双方还约定如被申请人没有按期向申请人支付利息,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偿还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被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于2014年5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合同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借款348万元。但被申请人自2014年9月1日起未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该行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起诉至法院,申请:1.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杜毅勋的抵押财产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粤彩豪庭1座;2.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348万元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5日,按月利率0.6%计算,利息为141412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确认向申请人借款348万元,并把其所有的案涉房产抵押给申请人,现被申请人无力偿还,同意将房屋拍卖偿还,但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三个月利息,且房屋拍卖款在偿还了申请人的借款后剩余款项应归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回应称,被申请人确实已经向申请人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但已在申请书中进行扣减。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借348万元,并由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0.6%,被申请人应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如被申请人没有按期向申请人支付利息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偿还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且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还款期限的限制,具体抵押物为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粤彩豪庭1座(房地产权证号:03××57、03××22、03××39、03××28)。上述房产均已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利人均系申请人。申请人已依约向被申请人出借348万元,但被申请人自2014年9月起拖欠利息未还,申请人对案涉借款宣布提前到期,并要求被申请人还本付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清偿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并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要求实现抵押物权的条件已成就,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潘智鹏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杜毅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粤彩豪庭1座(房地产权证号:03××57、03××22、03××39、03××28)的申请,申请人潘智鹏对该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34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4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奇志代理审判员  张映婷人民陪审员  孔梓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美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