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彦飞与李方梅、李华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飞,李方梅,李华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徐彦飞。被告:李方梅。被告:李华睿,系李方梅丈夫。原告徐彦飞与被告李方梅、李华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中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彦飞、被告李方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华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彦飞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9日,被告李方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015年2月3日,被告李方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2015年2月9日,被告李方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上述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付清借款人民币395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方梅辩称,借款属实,要求依法处理。被告李华睿未提出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9日,被告李方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015年2月3日,被告李方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2015年2月9日,被告李方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元。上述借款被告李方梅均为原告徐彦飞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因被告宫连敏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不能。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原件等在卷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方梅向原告徐彦飞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徐彦飞向法庭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李方梅累计向原告借款数额为人民币39500元。原告向被告追索借款,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显系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此被告李华睿对被告李方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徐彦飞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95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华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方梅、李华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彦飞借款人民币3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20元,均由被告李方梅、李华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盖淑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