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薛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侯平,张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薛侯平。被执行人张建林。申请执行人薛侯平与被执行人张建林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建林发出(2015)离法执字第3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林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借款3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5元、执行费5300元,共计36872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建林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林银行账户存款368725元及利息。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建林各项收入368725元及利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建林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