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终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金柱与刘虎合伙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虎,郭金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虎,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唐琼,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金柱,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3日,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上诉人刘虎因与被上诉人郭金柱合伙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4)游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刘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虎申请撤诉的行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刘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大波审判员 赵 志审判员 刘立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