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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朱某某,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济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