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东、何丽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56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被执行人何东。被执行人何丽君。被执行人洪木云。被执行人何雄。被执行人徐洁。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东、何丽君、洪木云、何雄、徐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何东、何丽君、洪木云、何雄、徐洁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6160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7064.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46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木云、何雄已支付借款本金90万元,尚欠借款利息83160元(利息算至2014年7月9日,后续利息另行计算)和律师代理费2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064.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462元。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洪木云、何丽娟、何雄的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何东、徐洁的住房已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东、徐洁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何东、徐洁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何东、徐洁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何东、徐洁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何东、徐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