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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外国、温卫东、傅正全、姚琳根申请执行徐开伟、黄诗偲、永丰县丰源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外国,温卫东,傅正全,姚琳根,徐开伟,永丰县丰源林场,黄诗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宋外国。申请执行人温卫东。申请执行人傅正全。申请执行人姚琳根。被执行人徐开伟。被执行人永丰县丰源林场。被执行人黄诗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开伟、永丰县丰源林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开伟、永丰县丰源林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开伟、永丰县丰源林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开伟在浙江省永裕竹业股份有限公司有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开伟在浙江永裕竹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6085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智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