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申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洪顺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洪顺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洪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四海分公司,滨州市慧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连平,颜雨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申字第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中市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洪顺。一审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四海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上山村。负责人柏玉堂,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滨州市慧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五路***号。法定代表人颜雨春,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江连平。一审被告颜雨春,成年。再审申请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洪顺、一审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四海分公司、滨州市慧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颜雨春、江连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1)滨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崔珂平审判员 刘东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