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保字第3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洪重娟与章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30648号申请人洪重娟,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住xxx。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彬,同上。被申请人章华,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被申请人裴月娇,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x。申请人洪重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章华、被申请人裴月娇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洪重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重娟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华、被申请人裴月娇名下价值一千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洪重娟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