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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蒋志财与雍小蓉、李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平,雍小蓉,李光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马成平被告雍小蓉。被告李光正原告蒋志财诉被告雍小蓉、李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艳独任审判,书记员敬敏担任法庭记录,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雍小蓉、李光正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雍小蓉于2013年11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整,由李光正担保并承诺在一个月之后偿还,但被告雍小蓉至今未还,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雍小蓉偿还借款四万元及借款期间的资金利息,被告李光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适;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成立。二被告未到庭答辩。举证期限内,二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被告雍小蓉在原告马成平处借款4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李光正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同时,被告雍小蓉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马成平人民币40000.00(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人:雍小蓉2013.11.28。担保人:李光正2013.11.28”。借条末尾有担保人李光正的签名和捺印。嗣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5年1月6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雍小蓉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被告李光正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对于本案借款事实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借款。被告雍小蓉未按照借条约定的履行期限偿还借款,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支付资金利息。被告李光正作为被告雍小蓉此笔借款的担保人,由于借条上未明确约定李光正为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本案借款日期为2013年11月28日,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3年12月28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李光正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原告马成平没有要求被告李光正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李光正已免除保证责任,不再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李光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雍小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成平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从2013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雍小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敬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