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催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浩浩制管厂、瞿浩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浩浩制管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催字第00040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浩浩制管厂。投资人瞿浩。申请人张家港市浩浩制管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31300051/37040215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0日,出票人张家港市华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一达水泥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付款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浩浩制管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月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钱满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