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苏雅拉申请执行图门其其格、阿拉吞其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雅拉,图门其其格,阿拉吞其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苏雅拉,女,蒙古族,46岁,1969年1月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图门其其格,女,蒙古族,41岁,1974年1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阿拉吞其劳(又名阿拉腾其劳),男,蒙古族,39岁,1976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苏雅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图门其其格、阿拉吞其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图门其其格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阿拉吞其劳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吞其劳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图门其其格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