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金样平与何春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样平,何春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金样平,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委托代理人郑国华,贵溪市直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春节,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样平与被告何春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样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样平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样平负担。审 判 长 蒋孟俊人民陪审员 黄有汉人民陪审员 黄守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小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