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915号罪犯唐小强,男,出生于1983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了(2009)达渠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达中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唐小强于2010年2月1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7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小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又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小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罪犯唐小强应于2017年1月29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唐小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7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小强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监区劳动车间从事制鞋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7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小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