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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会东与洛阳安和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会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党延珍,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安和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法定代表人:刘现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利、赵飞虎,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会东与上诉人洛阳安和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会东的委托代理人党延珍,上诉人洛阳安和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会利、赵飞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 玲审判员 赵国欣审判员 蔡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