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安徽惠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陆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惠发投资有限公司,陆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828号原告:安徽惠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刘忠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林,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成勇,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惠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惠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安徽惠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惠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安徽惠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