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林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崔勇与丁谦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勇,丁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林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崔勇,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代理人崔连荣,男,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系崔勇之父)被执行人丁谦臣,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崔勇与丁谦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2013)双林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丁谦臣将坡上2号地块19.1亩返还崔勇,坡下1号地块3.9亩留作道用,并于2015年6月5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林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修远东审 判 员 张丽萍代理审判员 孙智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