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梁靖与卢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靖,卢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810号原告:梁靖,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卢长海,男,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靖和与被告卢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靖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靖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