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梁靖与卢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靖,卢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810号原告:梁靖,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卢长海,男,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靖和与被告卢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靖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靖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