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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何平花与孙玉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平花,孙玉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平花,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安县。委托代理人高元存,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民进市委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峰,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安县。上诉人何平花因与被上诉人孙玉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平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平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平花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何平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天贵代理审判员  田东生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