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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燕与刘锦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808号原告周燕,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60602197210250542,住鹰潭市月湖区解放路70号附2号。被告刘锦江,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60602197210250518,住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防腐厂28栋2单元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诉被告刘锦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以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燕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