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郝西明与刘秀花、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西明,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亮、袁永强,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花,女,194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郝西明因与被上诉人刘秀花、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郝西明不服河南省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郝西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戚凌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