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帅桐煤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丰宝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白山市帅桐煤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丰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山市帅桐煤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丰宝煤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帅桐煤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丰宝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白山市帅桐煤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丰宝煤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