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商)初字第1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洋与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2442号原告刘洋,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法定代表人邢文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杰东,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洋与被告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诉讼费六百一十二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