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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商)初字第1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洋与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2442号原告刘洋,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法定代表人邢文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杰东,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洋与被告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诉讼费六百一十二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