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尤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与肖光辉、黄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肖光辉,黄新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负责人周铭群,汤川信用社主任。被告肖光辉,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黄新华,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与被告肖光辉、黄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