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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9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9638号申请人李1,男,1980年8月6日出生。申请人李2,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人李1、李2因遗产继承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申请人李2自愿放弃对存款的继承权;2、申请人李2同意将银行存折一张,由李1继承;3、李1继承该存款后,办理该存款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李1自行承担。2015年6月3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1、李2于二○一五年六月三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来自